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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颁布的老年法有哪些新的特点


按: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知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签令,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为此,本刊特将新公布的《老年法》的新特点解析如下:
       特点一:新公布的老年法内容更加全面系统,更易于操作。1996年8月28日通过的老年法共有6章50条,新公布的老年法现有9章85条,比原法多了3章35条。
       特点二:第一次把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”写进了老年法。
       特点三:再次把“五个老有”作为老龄工作目标,特别是纠正了在一段时间里,对“老有所为”质疑和贬低的不正常现象,使“老有所为”重新回升到了要位。
       特点四:第一次规定“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”,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老年节的历史。
       特点五:第一次把“常回家看看”写进了老年法。第十八条规定“与老年人分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”,而且要求子女所在单位,要切实保障子女的探亲权利。
       特点六:加重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。第一次把“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,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”写进了老年法,而且在“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”,“普及保健知识”、改进“老年文化体育设施”等都有新的规定。
       特点七: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原老年法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仅用了“鼓励”二字,新法这一次除用了“鼓励”外,还特别加上了“保障”二字,“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生活”。由此可见,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,不单是老年人的事,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       特点八:新增了“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,为老年人提供安全、便利和舒适环境”,这一章节,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,增添了新的内容和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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